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审批项目名称 |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审批机构 |
重庆市统计局,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 |
审批对象 |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渝统发〔2024〕38号)。 4.《重庆市基层统计调查表填报可行性测试评估工作方案》(渝统发〔2014〕59号)。 |
适用范围 |
1.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上级部门现有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的; 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申报材料 |
1.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2.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包括测试方案、测试评估表及测试报告),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3.统计调查制度。 包括制度名称、制定单位、统计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其中,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中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调查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4.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5.征求相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6.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7.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8.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9.制定机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 |
审批程序 |
审批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
审批时限 |
市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审批完成时间以作出书面决定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归档备案 |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书面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市统计局。 |
调查结果反馈 |
制定机关实施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调查结果,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市统计局综合统计信息管理处提供调查数据和相关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由综合统计信息管理处按照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办理地址: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感育路9号 ) 联系电话:67637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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