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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24-03-08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审批名称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审批机构

重庆市统计局,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

审批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99号)

4.《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渝统发〔2022〕55号)

5.《重庆市基层统计调查表报可行性测试评估工作方案》(渝统发〔2014〕59号)

6.《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印制管理规定》(渝统发〔2015〕48号)

申请条件

1.自建或与其他部门共建统计调查项

2.修订上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请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2.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3.该项目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

5.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统计调查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6.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7.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8.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包含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等内容。

审批程序

1.受理: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材料合格的,予以接收,并将材料移交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承办机构—设计管理处,对统计调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审批: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议。市统计局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审定意见函复申请单位。项目批复结果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

归档备案

申报单位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在一个月内将该调查项目的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归档备案,作为项目延续执行和修订的必要条件。

调查结果的反馈

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数据应及时提交市统计局综合统计信息处,由综合统计信息处按照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作为对调查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

审批时限

市统计局自收到全部规范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感育路9号)

联系电话:023-67637148

电子邮箱:sgc@cq.stat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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