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0月份,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454.78亿元,名义同比下降0.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3.2%(以下均为名义增长)。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0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8167.48亿元,同比下降1.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287.30亿元,同比增长1.2%。
按消费类型分,1-10月份,商品零售8273.15亿元,同比下降0.1%;餐饮收入1181.63亿元,同比下降5.0%。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