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应当纳入相关信用诚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 2.《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3.《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重庆市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职责范围内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与“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统计机构网站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重庆市统计局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