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度)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1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予以公示
1.《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应当纳入相关信用诚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 2.《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第十条: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二)统计违法行为;(三)依法处理情况;(四)其他相关信息。
市级、区县级
市统计局
2
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3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