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供水综合生产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在原设计能力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供水管道长度 指从送水泵到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不包括新安装尚未使用的管道。
供水总量 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生活用水量 包括公共服务用水和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及其他公共服务业等单位用水。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人口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数与城市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用水普及率=(城市用水人口数/城市人口数)×100%
全年供气总量 指全年燃气企业(单位)向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包括销售量和损失量。
城市用气普及率 指报告期末使用燃气的城市人口数与城市人口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用气普及率=城市用气人口数/城市人口总数×100%
道路长度 指年末道路长度和与道路相通的广场、桥梁、隧道的长度,按车行道中心线计算。在统计时只统计路面宽度在
道路面积 为车行道与人行道面积之和。
城市桥梁 指为跨越天然或人工障碍物而修建的构筑物。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等。包括永久性桥和半永久性桥。
城市排水管道长度 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等长度之和。
年末运营车数 指年末公交企业(单位)用于运营业务的全部车辆数。以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中已投入运营的车辆数为准。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 指报告期末用作园林和绿化的各种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面积。不包括:
(1)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2)以物质生产为主的林地、耕地、牧草地、果园和竹园等。
(3)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列入绿地的水域。
公共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报告期内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以及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算。测算公式为:
工业废气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SO2总量,计算公式为:
工业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SO2 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SO2排放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数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物排放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理)等。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数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报告期内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指城镇居民每年排放的生活污水。用人均系数法测算。测算公式为: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市镇非农业人口×365
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 指除工业生产活动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及公共设施的经营活动中燃烧所排放的烟尘纯重量。以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为基础进行测算。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艺术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