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是指每年123124时的人口数。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历年城乡人口数据是按照当时国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计算的。

三次普查之间年份的城乡人口根据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调整。

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在人口调查中的定义为下列几款:(1)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2)户口在外乡镇(街道),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口;(3)户口在外乡镇(街道),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4)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待定的人口。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是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是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就业人员  指在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就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就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  私营就业人员指在私营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包括私营企业(单位)的投资者和雇工。个体就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00%

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不包括私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城镇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1998年及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国有单位   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以及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集体单位   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职工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