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指某一时点城乡居民存入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的储蓄金额,包括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和农民个人储蓄存款,不包括居民的手存现金和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团体等单位存款。

城市居民家庭就业人口  指城市居民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就业人口包括通过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等方式,在国有、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在华独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的有固定性职业或临时性职业的人口。被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也计入就业人口。本指标可以反映城市居民的就业情况,是计算就业面,负担系数的重要资料。

城市居民家庭总收入  指家庭成员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之和,不包括出售财物收入和借贷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指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

城市居民家庭总支出  指除借贷支出以外的全部家庭支出。包括消费性支出、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

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  指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本家庭支付社会提供的各种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服务费用。服务性消费的特点在于其劳动过程和消费过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统一。在居民家庭八大类消费中,服务性消费支出包括: 1 、食品类中加工服务费和部分在外饮食费用;2 、衣着类中衣着加工服务费; 3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中家庭服务(如家政服务费用); 4 、医疗保健类中医疗费(如诊疗费、上门出诊费、护工费用); 5 、交通和通信类中交通工具服务费(如汽车使用、维修费用)、交通费中使用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费用、通信服务费(如电信费、邮费); 6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中文化娱乐服务费(如参观、游览费用、健身活动费、团体旅游、其他文娱活动费)、文娱用品修理服务费、教育费(如义务、非义务教育支出)、成人教育支出、家教费、培训班费用、择校费; 7 、居住类中租赁费用、部分房屋装潢费用(人工费用)、居住服务费(如物业管理、维修费用); 8 、杂项商品和服务(如美容、洗澡、理发费用,旅馆住宿等费用)。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方法  将所有调查户依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队,按10%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等七组。总体中最低5%的户为困难户。

恩格尔系数  指食物支出金额在消费性总支出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恩格尔系数 = 食物支出总额 / 消费性总支出总额×100%

农村居民家庭整半劳动力  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常住人口中的职工,若这些职工为劳动力,就包括在本户的整半劳动力中。

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   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入  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按来源分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纯收入= 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农村居民家庭总支出  指农村住户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财产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  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

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支出  指农村住户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的税费、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生活消费、财产性和转移性支出。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反映居民家庭购买的消费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程度的指标。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商品的零售价格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的价格,是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零售企业向城乡居民、机关团体出售生活消费品和办公用品的价格。通过系统地调查、搜集和整理市场商品零售价格资料,编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以此反映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其目的在于掌握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参考依据。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购进价格指数  是反映工业企业作为生产投入,而从物资交易市场和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产品时,所支付的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统计指标,是扣除工业企业物质消耗成本中的价格变动影响的重要依据。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部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包括工业企业售给本企业以外所有单位的各种产品和直接售给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产品。该指数可以观察出厂价格变动对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的影响。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中涉及的各类投资品和取费项目价格的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的相对数。该指数可以观察按现价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中的价格变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