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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解读

日期: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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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重庆市统计局印发了《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渝统发〔2025〕34号,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规范》,作下列解读。

一、《实施规范》起草背景及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及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重庆市统计局起草了《实施规范》,进一步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量化,规范实施统计行政许可和统计行政检查工作,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实施规范》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原则

重庆市统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实施规范的内容进行了逐一梳理,结合我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在分别征求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和全市统计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2025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在重庆市统计局网站、政务新媒体、内部工作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向全市统计系统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4月21日,召开了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会。向市司法局、区县统计局代表、企业代表及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共收到7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6条、未采纳1条。经中共重庆市统计局党组2025年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6日正式印发。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与上位法相互衔接,坚决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务实高效原则,明确了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的实施内容,明晰了行政权力边界,规范了行政行为实施标准,便于行政相对人办理和查阅。

三、《实施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范所称统计行政许可裁量权,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项类型、事项名称、行使层级、法定依据、审批时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进行规范量化的权限。

本实施规范所称统计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统计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权限、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进行规范量化的权限。

四、《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规范》的主要内容

《实施规范》共三章26条。其中,第一章(第1—4条)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及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保密要求;第二章(第5—15条)主要对统计行政许可裁量权实施规范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第16—26条)对统计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进行了规定。

(二)附件的主要内容

附件1为《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表中梳理了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本市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的行政许可条件、审批程序等许可实施规范的内容。对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及子项,按照标准化的基本要素进行梳理,明确了许可事项类型、事项名称、行使层级、法定依据、审批时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

附件2为《重庆市统计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其中明确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政检查,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统计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权限、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

四、重点说明内容

(一)统计行政许可

第一,《实施规范》涵盖的许可事项范围。《实施规范》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事项。二是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经梳理,重庆市统计局承接中央部委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共计3项。

第二,关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层级。“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事项在国家清单中实施层级为“国家/省(市)”,但本实施规范的实施范围是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因此《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中,上述两个事项的行使层级为省(市)级。

(二)统计行政检查

《实施规范》涵盖的行政检查范围:仅涵盖重庆市统计局主动发起的行政检查事项,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对举报、转办、专项检查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未予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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