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的政策问答
问:制定《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
问:《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重庆市统计局实施开展的行政许可;重庆市统计局、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实施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适用本实施规范。
问:什么是涉外调查?
答:本实施规范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问:申请涉外调查许可应该向谁提出?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问:涉外统计调查资格认定的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问: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为多久?如何续办?
答: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问: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该向谁提出?
答: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问:可以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吗?
答: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问:传媒机构可以自行发布统计数据吗?
答:传媒机构使用市级政府统计资料时,若采用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数据内容必须与官方保持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若使用未公布的统计数据,则需要经过市级相关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来源,以规范数据使用,避免误导公众,维护统计权威性。
问:什么是行政检查?
答: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
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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