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06R/2024-00077 [ 发文字号 ] 渝统发〔2024〕43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统计局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渝统发〔2024〕4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统计局、重庆经开区改革发展和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统计局学术委员会运作机制,加强对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的监督管理,重庆市统计局对《重庆市统计局学术委员会章程》(渝统发〔2016〕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2024年9月29日第2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统计局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统计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统计局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统计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其运作机制,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推进统计智库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全市统计系统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统计系统开展学术活动;审议市统计局的课题指南(计划)并提出建议;负责市统计局科研项目招标的评标、中期及结题评审工作,以及统计分析研究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五年,可连任,遇工作变动及时调整。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分别由市统计局相关局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及高校相关专家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决定,以及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整、科研项目成果管理及报奖、系统学术研究活动、相关学术机构工作协调等方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审定;各项管理制度、研究成果评奖等重要事项,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委员遴选与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定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委员,遴选通知在重庆市统计局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方式加入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术委员会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深厚的统计学、经济学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学术水平,并在相关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或实践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操守,无违法违纪记录,能够客观公正地参与学术决策和咨询活动。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委员遴选流程:

(一)提名与推荐:根据遴选通知,由市统计局、市级相关部门、高校及行业协会等提名或推荐候选委员,并统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资格审核: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候选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遴选标准条件。

(三)公示:学术委员会确定入选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四)培训指导:经公示无异议后,新任委员需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五)正式聘任:经培训合格后,学术委员会正式聘任入选委员,并颁发聘书,每任聘期五年。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对受委托的科研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按规定收取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和交通、住宿、异地评审等费用;

(三)对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私下接触评审对象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评审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输送;

(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透露评审文件、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果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评审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定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在开展决策咨询前,需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需要专家参与的决策咨询事项及其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决策咨询事项的特点和需求,遵循回避原则,从学术委员会中随机抽取或定向邀请相关委员组成专家咨询组。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进咨询组按照决策咨询事项的流程开展咨询、评审等活动,收集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对专家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咨询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活动方案、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科研项目评审结果等重要事项,需经重庆市统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章 委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内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委员聘期届满后,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调整出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对委员违反规定、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调整出专家委员会,具体包括:

(一)违反委员相关义务的;

(二)未经学术委员会同意,以参与公共决策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利用参与公共决策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参与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的活动;

(三)泄露参与公共决策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擅自对外发表与参与公共决策事项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规定、失职渎职行为。

对委员疏忽失职、任意对外宣传,或者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论证的,视情节给予约谈提醒、暂停参与公共决策、取消资格等处理。对委员故意误导决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衔接机制。定期与派出单位沟通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的情况,加强委员履职、奖惩、职业资格等信息共享,对委员参与公共决策中的违规失信等行为同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统计局学术委员会章程》(渝统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实施和解释,并对市统计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