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向社会征求《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7-13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统计专业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加快推进统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庆市统计局起草了《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大厦1110房间(邮编401147),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收件人:周科              联系电话:67637230

2.电子邮件请发至:54022894@qq.com

                             重庆市统计局

                              2020年7月13日

重庆市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激励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健全和完善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庆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办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统计师资格。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评审的评价办法。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六条 按照本评价办法取得的统计系列职称资格,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统计专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 重庆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制定地区评价标准,指导、组织、监督和检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原则

第八条 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评用结合的导向;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第五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统计专业职称,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党员受到党员纪律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人员参照执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第六章 助理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助理统计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三)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四)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第七章 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三条 申报统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条件:

(一)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四)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五)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八章 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二)业绩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应当具备本条件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1)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市(厅)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2)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3项市(厅)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4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4)完成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1)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2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市(厅)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2)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

(3)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4)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1 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

(4)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不少于7篇。

第九章 正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九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二)业绩条件

1.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在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从事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统计数据搜集(整理)等统计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组织实施大中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展3次以上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包括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评为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 ,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 3 次以上的奖励。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完成的统计研究成果,拟定的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以上;或为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其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3项。

(5)作为重要完成人组织开发统计模型或者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6)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7)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或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3.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学术水平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篇),或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篇)。

(3)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4)主持统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且已经验收结题,取得突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5)独立撰写有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 4 篇,其中 2 篇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6)在县以下工作的,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1 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三)破格条件

任高级统计师2年以上,已具备正常晋升的审查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1.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 部,本人撰写 30 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5 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 2 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 SCI 或 ESCI 或 EI 收录 2 篇。

4.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大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 2 项以上,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5.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十章 高级统计师(含正高)评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承担。重庆市由重庆市统计局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组建本地区高评委。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在考试后次年内完成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同行专家、一线专家、院校和科研院所高水平专家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出席评审会的专家评委人数应达到高评委人数的2/3以上。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评审公示制度。评审前,须采取适当方式对拟参加评审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评审。评审后,评审结果经市人社局审核确认,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评审公示后,将评审结果报全国统计职称办备案,并颁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原则上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向重庆市高评委提交试用期期间工作报告,试用期计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年限。

第十一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评审程序、评审规则、评审纪律,严格落实倒查追责、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畅通复查、投诉渠道,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厉打击违纪违规评审、学术造假和腐败行为。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考试、评审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申报人员参加与考试、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十二章 其他资格

第二十九条 持有会计、经济、审计等系列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转评高级统计师资格后,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时,原系列的同级别统计岗位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相应时间内取得的统计业务成果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调入且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如调入时已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高级统计师岗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对已取得会计、经济、审计等系列副高级职称资格并从事统计岗位工作,申请转评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需在现统计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胜任本岗位工作,并通过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可申请转评同级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可开放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国家或者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才、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工作在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统计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其他不受学历、年限、资格限制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内地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向重庆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评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论文”,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办法》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 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报告,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报告。

本《办法》提到的著作、报告、论文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办法》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办法》凡冠以“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人”,国家级为排名前五,省部级为排名前3位参与者。

第三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以后获得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内容、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职称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