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现将重庆市统计局起草的《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于2025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在重庆市统计局网站、政务新媒体、内部工作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向全市统计系统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二是在4月21日,市统计局召开了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会。向市司法局、区县统计局代表、企业代表及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及修改情况
本次意见征求共收到7条修改意见,经研究,对其中6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1条不予采纳。具体情况见《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对应条文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及理由 |
1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 |
增加数字化平台条款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发〔2024〕12号)文件对此有要求。 |
采纳。增加相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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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
将条款内“检查”改为“行政检查”。 |
与“执法+监督”平台公示的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保持一致。 |
采纳。将《实施规范》第十七条以及附2表中的“检查”均改为“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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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实施统计行政检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的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附2表格中检查频次“1次/年”。 |
将前后的提法统一 |
前后提法矛盾 |
采纳。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在同一年对同一企业进行2次行政检查,为统一提法,故在第十九条中改为“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对象开展1次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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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应的权利” |
增加“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
这也是需要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法律程序 |
不采纳。在《实施规范》的第二十一条中已有相关描述。 | |
5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附1表 |
整张表增加“法定依据”指标项 |
表格内容更加完善和规范 |
采纳。增加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的“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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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附1表“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事项 |
修改承诺办结时限 |
“办理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前后时间不一致 |
采纳。修改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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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市统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裁量权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附1表“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事项 |
规范新闻媒体公布事项的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规范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采纳。修改为“新闻媒体公布核准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