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审批名称 |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审批机构 |
重庆市统计局,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 |
审批对象 |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99号) 4.《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渝统发〔2022〕55号) 5.《重庆市基层统计调查表报可行性测试评估工作方案》(渝统发〔2014〕59号) 6.《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印制管理规定》(渝统发〔2015〕48号) |
申请条件 |
1.自建或与其他部门共建统计调查项目 2.修订上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申请材料 |
1.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2.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3.该项目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4.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 5.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统计调查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6.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7.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8.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包含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等内容。 |
审批程序 |
1.受理:重庆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材料合格的,予以接收,并将材料移交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承办机构—设计管理处,对统计调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审批: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议。市统计局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审定意见函复申请单位。项目批复结果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 |
归档备案 |
申报单位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在一个月内将该调查项目的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归档备案,作为项目延续执行和修订的必要条件。 |
调查结果的反馈 |
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数据应及时提交市统计局综合统计信息处,由综合统计信息处按照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作为对调查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 |
审批时限 |
市统计局自收到全部规范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联系方式 |
办理地址: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感育路9号) 联系电话:023-67637148 电子邮箱:sgc@cq.stats.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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