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统字〔201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现就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改革”的管理体制机制,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强统计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近年来,统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战略部署,统计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在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统计违法现象,统计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政府统计公信力,而且影响到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提高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要求,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失信企业公示系统,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扎实的道德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落实责任,规范实施。建立落实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规范统计信用建设活动,审慎认定统计失信主体和行为,严格管理统计信用信息。
2.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建立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统计信用制度、机制和文化建设,健全统计信用采集、归集、认定、共享和应用系统,重点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的惩戒,不断提高统计失信成本。
3.多管齐下,奖惩联动。强化统计信用宣传教育,加强统计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和激励机制,形成政府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各级统计机构共同推动、各专业各领域统计人员共同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工作格局。
4.注重应用,信息共享。积极推动统计信用信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实现统计信用信息在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共享,实现统计信用信息系统与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不断扩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实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企业统计信用活动,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守信和失信状况,严格依照条件认定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告知信用情况,严格按要求在统计机构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同级“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以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为基础,逐步实现统计信用信息覆盖所有统计调查对象。
(二)建立实施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政府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从业人员、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严格管理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活动,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和失信状况,严格依照条件认定、归集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严格按规定向统计从业人员告知其警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抄送其所在单位,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三)健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与同级开展联合惩戒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惩戒合力,依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省级、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在本级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的同时,应将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信息推送到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由国家统计局将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联合惩戒部门进行联合惩戒。逐步实现由各级统计机构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直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联合惩戒部门进行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增加惩戒措施,扩大惩戒范围,逐步将联合惩戒机制扩大到企业以外的统计调查对象。
(四)建立统计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确定统计守信激励对象和统计失信惩戒对象前,先将联合奖惩对象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守信名单和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并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按照要求将认定的联合奖惩名单逐级报送上级统计机构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联合奖惩名单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五)积极稳妥推进民间统计调查诚信建设。
加快推动《民间统计调查条例》的出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将民间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失信联合惩戒之中的要求,研究建立民间统计调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民间统计调查行业协会在推进民间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加快构建统计信用信息化系统。
将统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统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作为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推进。各级统计机构采集整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统计信用主体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充实到统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统计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制定统计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依法推进统计信用信息系统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加快推进分步实施各级统计机构、联合惩戒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软硬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七)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
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中组织开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法守信践诺活动,广大政府统计人员就严格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履职岗位显著位置予以标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开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守信践诺活动,统计从业人员就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履职岗位显著位置予以标示。违背承诺的,应当接受惩戒,并承担相应的违约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统计从业人员对承诺的履行情况。通过统计守信践诺活动,使统计从业人员进一步明确统计失信带来的严重后果,努力形成不敢统计失信、不能统计失信、不想统计失信的工作环境。
(八)加强诚信统计文化建设。
结合国家宪法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统计开放日、各项普查宣传动员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在政府统计网站和统计微信、统计微博等新媒体开设统计诚信专栏,组织编写统计信用知识宣传册,向统计信用主体普及统计信用知识,加强统计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提升统计诚信宣传水平。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统计职业操守,将统计诚信教育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营造“统计守信者荣、统计失信者耻、统计无信者忧”的良好统计工作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统计机构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统计信用建设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信用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提供条件保障。
各级统计机构要为加强统计信用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明确承担统计信用建设的内设机构、工作岗位、承办人员,对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支持,为统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统计信用应用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各方面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协调督促。
要把统计信用建设纳入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责任范围,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协调解决信用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确保在2017年底前,实现对统计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中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进行公示;2018年底前,对全部有效期内的统计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示。要把完成各项统计信用建设任务纳入各级统计机构重大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