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国务院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予以公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
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统字〔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将《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各省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参照《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执法检查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2016年2月23日
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统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或执法检查人员,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R&D资源清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点统计调查的统计执法检查随机抽取办法,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建立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制度。国家统计执法人员由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室从全国统计执法人才骨干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区域所在省、区、市的执法骨干除外)。省级、市级统计机构应于2016年6月底前建成本区域的统计执法人员库,由统计执法机构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从统计执法人员库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市或县的统计执法人员除外)。
三、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从2016年开始,各省级统计机构制定本省(区、市)统计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年度检查统计调查对象的任务数量以及其中随机抽查所占比重,其中2016年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今后要逐年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市级、县级统计机构随机抽查比例由省级统计机构按照上述原则提出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四、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立案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已制定的行政裁量标准。企业行政处罚结果要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五、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与部门之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六、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引导各级统计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