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3月份,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765.30亿元,同比增长 13.0%,增速居全国第一。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 3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 528.00亿元,同比增长 13.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 29.12亿元,增长 14.1%。 1-3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 1670.14亿元,同比增长 13.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 95.16亿元,增长 13.8%。
按消费类型分, 3月份,商品零售 473.71亿元,同比增长 13.2%; 餐饮收入 83.41亿元,增长 13.6%。 1-3 月份,商品零售 1508.50亿元,同比增长 12.9%;餐饮收入 256.80亿元,增长 13.6%。
2016 年 1-3月份,全市限额以上法人企业 通过公共网络 实现网上零售额 45.51亿元,同比增长 38.1%,比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高 21.8个百分点;占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的比重为 4.8%,拉动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长 1.5个百分点。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2. 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 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