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5月份,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2898.51亿元,同比增长 12.9%。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 5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 578.45亿元,同比增长 12.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 31.99亿元,增长 14.0%。 1-5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 2743.69亿元,同比增长 12.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 154.82亿元,增长 13.9%。
按消费类型分, 5月份,商品零售 528.05亿元,同比增长 12.2%; 餐饮收入 82.39亿元,增长 14.3%。 1-5 月份,商品零售 2488.75亿元,同比增长 12.7%;餐饮收入 409.76亿元,增长 13.9%。
2016 年 1-5月份,全市限额以上法人企业 通过公共网络 实现网上零售额 78.80亿元,同比增长 41.4%,比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速高 25.9个百分点;占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的比重为 5.0%,拉动限额以上法人企业零售额增长 1.7个百分点。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2. 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 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