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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婚前医学检查问题的思考

日期: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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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应配套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给中国公民带来许多喜悦和震撼,也为人民减少了一些约束和羁绊。

  新《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管理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人性和自由的主张给予充分保障,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最打动人的潜台词就是“人性化”。结婚、离婚无须单位、街道“点头”,婚前医学检查不作强迫要求,体现了对男女双方相爱事实的尊重,也是将缔结婚姻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的重要表现,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

  一、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现状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三年多来,总体情况较好,然而这种人性化的法律法规在婚前医学检查的问题上不少人出现迷惑,对婚前医学检查有些曲解和误解,片面地理解“自愿”而不去医院做婚前医学检查,忽视了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人口素质,是健康婚姻和优生优育的保护屏障的重要作用,使之婚前医学检查率在全国各地普遍出现急剧下降。我市的情况亦如此。根据重庆市妇女儿童两纲监测统计报表反映,自《婚姻法》颁布实施(2001年4月28日)以后,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率,城镇由2000年的86.6%迅速下降到2003年的64.9%,农村由2000年的45.2%下降到2003年的34.%,且城镇下降速度快于农村,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三个主城区2000年的婚前医学检查率均为100%,到2003年则分别为52.16%、68.8%、47.32%,其下降速度之快,是显而易见的;40个区县除5个区县无数据资料外,在35个区县中就有24个区县的婚前医学检查率均发生急剧下降,占区县总数的69%;尤为突出的是,2003年城镇婚前医学检查率,忠县仅有0.9%,巫山县仅有0.2%,几乎为0;有5个区县根本就无资料显示本地区的婚前医学检查状况。(详见下表)

  婚前医学检查率

  

单位名称 2003年 2000年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重庆 64.9 34 86.6 45.2
双桥县 69 72 90 91
渝北区 50.49 45.39 96.5 90
巴南区 58.2   84.7  
涪陵区 47.4 35.9 87.4 81.9
黔江区 63.64 0 92.54 0
渝中区 52.16   100  
大渡口区 47.32   100  
江北区 68.8 68.7 100 93.9
潼南县   62.6   66.6
壁山县   89.1   94.5
荣昌县   72.3   82.5
丰都县 25.14   78.37 67.02
城口县 3.95   62.16 0.56
梁坪县 16.7   57  
彭水县 31.86 0.72 59.88  
 

 

  

单位名称 2003年 2000年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忠县 0.9 22.39 1.73 24.37
奉节县 17.41   100  
巫溪县 41   100  
巫山县 0.2   8  
秀山县 37.55   84.5  
江津市 61.5 51.9 91.7 68.9
永川市 61.64 60.6 99 97.16
合川市 69.5 44.7 97 73
南川市 69.85 47.71 97.91 92.21
沙坪坝区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北碚区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垫江县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酉阳县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开县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无资料
 

 

  婚前医学检查率的急剧下降与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到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镇要到达80%,农村要达到50%)严重相悖,差距越来越大。

  二、忽视婚前医学检查,后果堪忧

  婚前医学检查率普遍急剧下降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忽视婚前医学检查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触目惊心的:

  ——9月2日,《重庆晨报》报道了一对未作婚前医学检查的万州夫妇生下了一个乙肝儿,先天就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携带者。如果重视婚前医学检查,在婚前发现母亲患有乙肝,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这是可以避免的。

  ——常州市一对夫妻,其丈夫患有“梅毒”,由于未作婚前医学检查,婚后生下了一个先天性的“梅毒”儿。

  ——武汉市一对新婚夫妇由于没有参加婚检,婚后双方都被检测出感染了艾滋病,一旦生育,直接受害者将是他们的下一代。

  ——根据重庆市妇女儿童两纲监测统计报表反映,我市“当年报告艾滋病感染人数”绝对数不大,(2000年为22人,2003年为128人)其发展速度惊人,正以每年79.86%的平均发展速度迅速增长,其中女性(2000年为8人,2003年为51人)年平均发展速度更快,为85.42%,而女性是母婴疾病传播的主体。

  ——据卫生部统计,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879万人,检查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万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84人,精神病患者1.5万余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

  上述所举,都是《婚姻法》不允许或规定应暂缓结婚的、不宜生育的疾病。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问题之我见

  事实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对于健康婚姻,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起着保护屏障的重要作用,忽视婚前医学检查所酿成的后果,直接影响下一代人的身体健康,影响国民的生命质量,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安定团结。对此问题笔者有如下见解: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实施新《婚姻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思想意识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亲民、爱民,注重本地区人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在认真贯彻《婚姻法》的同时,重视婚前医学检查与人民身体健康的利害关系,制定本地区鼓励婚前医学检查的相关政策。

  (二)、有关职能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婚姻登记办法,规范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措施。市卫生部门应与市宣传部门、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加强配合,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启用各新闻媒体,全方位地、多形式地宣传婚前医学检查是与非的利害关系,使公民认识到婚检的必要性,唤起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从真正意义上学会自爱,懂得自爱。

  (三)、政府应明文确定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威部门,严肃对待婚前医学检查,无论是医学检查还是检查收费,都只能确定一个部门承办,杜绝多部门插手的现象,避免重复收费,减少公民的经济负担;对一些干扰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和事要提高到一定高度严肃查处;对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透明,市医疗卫生部门要确定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市物价部门要核定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于婚检所在医院,严防他人借机敛财;对经济发展滞后的边远地区实行政策倾斜,确定地域,给予适当减免。

  (四)、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婚检对象,如再婚、老年婚姻、中外联姻是否亦纳入婚检。

  (五)、各医疗卫生部门对其医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严格保密制度,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医务人员之间一方面不要言传他人的隐私,另一方面要用自己的一份爱心,善待那些有难言之隐的参检人员,消除其顾虑,以他们的感受去影响和带动他人,使公民逐渐转变认识,自觉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二是各医务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如实出具《婚姻登记条例》所需的个人结婚证明材料。

  (六)、公民个人要认真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真正弄懂《婚姻法》的潜在涵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虽未作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我国政府尊重人权,但绝非取消婚前医学检查。公民应珍惜自己的公民权,善待自己的婚检权。懂得自爱,重视人的繁衍质量。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对自己即将拥有的后代负责,自觉婚检,一旦确定是严重传染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在传染期内或者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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