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4月份,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44.67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4.2%,较去年同期回落22.3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7.3%,较去年同期回落24.6个百分点(以下均为名义增长)。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4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803.77亿元,同比增长-14.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40.90亿元,同比增长-13.7%。
按消费类型分,1-4月份,商品零售2917.69亿元,同比增长-11.8%;餐饮收入326.98亿元,同比增长-31.0%。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