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5月份,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269.44亿元,名义同比下降10.5%,较去年同期回落18.8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13.4%,较去年同期回落20.6个百分点(以下均为名义增长)。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5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686.31亿元,同比下降10.6%;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83.13亿元,同比下降9.5%。
按消费类型分,1-5月份,商品零售3792.73亿元,同比下降8.4%;餐饮收入476.71亿元,同比下降24.1%。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