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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06R/2022-00055 [ 发文字号 ] 渝统函〔2022〕41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能源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4-15 [ 发布日期 ] 2022-04-15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09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继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能耗计算规则的建议》(第0969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能源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非常客观,给出的建议也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市统计局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经与国家统计局充分沟通,得到回复如下。

一、关于区县化石能源电厂能耗归属的建议

按照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必须按照能源消费量的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基于“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化石能源电厂的综合能源消费量要计入电厂的能源消费。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产生量抵扣能源消费量的建议

太阳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属于一次能源,以天然形式存在,是没有经过加工和转换的能源,在统计上并不能将其产生量抵扣能源消费量。电力属于二次能源,但为了简化统计计量和计算方法,通常将水电、风电、太阳能光电等作为一次能源统计。

三、关于确定抽水蓄能项目能耗计算规则的建议

抽水蓄能电厂(站)的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应统计为计量关口“购网电量”与“上网电量”的差额,即电损能耗是实际产生的,应当包含在企业的能源消费量中。

由于统计制度方法是全国统一的,市统计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故以上建议暂无法推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已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助力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四川、新疆等地清洁能源入渝,同时加快推进市内风光等新能源资源开发。预计到“十四五”末,我市可新增消纳200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目前,我市已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为统计各相关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创造了良好条件。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完善可再生能源能耗计算规则,加快出台我市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争取为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此答复函已经黄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统计局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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