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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

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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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处罚对象 法律依据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11 对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12 对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13 对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14 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15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16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17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8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19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20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21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22 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23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规定事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24 对涉外调查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25 对涉外调查机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26 对任何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个人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对任何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执法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位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执法证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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