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指标解释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

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国统字[2008]93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88月底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联系方式05: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普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军队武警、政协组织]一律填“110国有”;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国有”;

4)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90 其他”;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机构类型14):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10):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⑥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20):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30):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4.社会团体(40):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51):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52):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53):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54):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90):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产业活动单位数16: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指标是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

年末从业人员数17: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限法人单位填写年末从业人员按学历、按专业技术职称、按技术等级分组指标: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3.具有大专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4.具有高中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

5.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相当于初中及以下的人员。

6.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7.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8.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9.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10.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11.高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12.中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营业状态12):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企业控股情况09):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隶属关系(10):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法人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让渡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2.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

3.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企业集团情况20):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资质等级(21):限建筑业及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没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填“9其他”。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形式(26)::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填写。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或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

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连锁门店:在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称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是指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加盟店是指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

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22):限住宿业企业填写。

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03),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产业活动单位类别00):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

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23):限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24):限事业、机关、社团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由法人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写。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二、财务、能源、信息化指标解释

(一)财务状况

1.企业财务状况

存货(1115: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销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填列。其中:“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年末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期末数填列。

流动资产合计12):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应收账款(14):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款项。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的年末数填报。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账款净额” 期末数代替。

产成品(工业企业填写)16):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的期末数填报。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17):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长期投资(18):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的年末数填报。

固定资产合计(19):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20):指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附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建筑业企业填写)(21):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为七大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2223):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在建工程(建筑业企业填写)24):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为自己建造的各项未完工程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建筑业企业填写)103):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项目的期末合计数填列。无形资产(26):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各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递延支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资产”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工业企业填写)(25):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其平均余额指报告期内余额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或:

=

 

其中:

=

=

 

其他资产28):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29):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流动负债合计30):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应付账款31):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长期负债合计32):指企业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报。

负债合计33):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所有者权益合计(34):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它等于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填列。

实收资本35):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填列。实收资本中如有以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需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写。

国家资本36: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金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集体资本37):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实际投人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法人资本38):指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个人资本39):指我国公民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港澳台资本40):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将所有的资产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外商资本41):指外国投资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将所有的资产实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43):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收入发生额代替填列。

土地转让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44):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转让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商品房屋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45):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清的,一次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房屋出租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46):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其他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47):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营业成本100):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主营业务成本(工程结算成本)48):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成本发生额代替填列。

营业收入99):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营业税金及附加106):指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49):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项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列。

主营业务利润(工程结算利润)(50):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以营业利润发生额代替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51):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在此处填0

其他业务利润52):指企业经营除主要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在此处填0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95):指企业报告期内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的合计。

营业费用53):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管理费用54):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董事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财务费用62):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税金55):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本指标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中相关项目归纳填列。

财产保险费56):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差旅费57):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工会经费58):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利息支出63):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资料”中的利息支出项目填列。

营业利润(64):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即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样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直接填列。

投资收益(65):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若为投资损失,应在本项目金额前加“-”号。

补贴收入(66):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收入(67):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营业外支出(68):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利润总额(69):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应交所得税70):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应付利润(建筑业企业填写)71):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劳动、失业保险费73):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待业保险的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74):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75):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76):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77):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的工资。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本期应由上述科目负担的工资)归纳填列。

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78):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79):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福利费。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福利费总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归纳填列。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98):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两部分,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它反映企业报告期内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会计核算中“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职工福利费: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集体福利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房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费,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实际发生的各项福利费用。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成本和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105):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及各种补助。根据会计“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本年应交增值税80):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根据企业会计“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计算填列。

本年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填写)81):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本年销项税额(工业企业填写)82):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收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填写)91):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竣工工程(建筑业企业填写)(92):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资产减值损失96):是指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7):指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根据“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如为损失以“-”号记。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94):指企业单位年内各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固定资产原价G01):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本年收入合计G02):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填报。

财政拨款(G03):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财政拨款”项目填报。

事业收入G04):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支出总表”中的“事业收入”项目填报。

经营收入G05):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经营收入”项目填报。

本年支出合计G06):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

工资福利支出G07):指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商品和服务支出G08):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暧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取暖费(降温费)G09):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劳务费G10):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差旅费G11):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出国费(G12):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工会经费G13):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边准发放的住房补贴)的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福利费G14):指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G15):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的对应项填报。

抚恤金G16):抚恤金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填报。

生活补助G17):生活补助指按规定支付给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填报。

救济费G18):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填报。

助学金G19):指支付给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及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填报。

退职(役)费G20):指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军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运动员的退职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的退役费,按月支付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填报。

经营支出G21):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经营支出”项目填报。

经营税金G22):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填列。

3.社团财务状况

固定资产原价G23):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数。

本年收入合计G24):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收入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捐赠收入G25):捐赠收入是指因接受赠送带来的资金流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捐赠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会费收入G26):指会费收入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会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提供服务收入G27):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提供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政府补助收入G28):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本年费用合计G29):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业务活动成本G30):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人员费用(G31):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日常费用G32):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G33):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税费G34):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管理费用G35):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人员费用(G36):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日常费用G37):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固定资产折旧G38):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税费G39):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净资产变动额G40):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净资产变动额”科目下对应的指标本年累计数填列。

(二)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水及能源消费”普查表的填报内容主要是水及9个能源品种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即用能单位2008年全年实际使用、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和金额。

水的消费:指用水单位2008年实际消费各种水的数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包括热水、地热水。

水的消费量以立方米计,1吨=1立方米,可以通过水表取得,也可以通过金额和水的单价关系计算取得。

水的消费量=水的消费金额/水的单价

水的消费金额=水的消费量×水的单价

水的单价=水的消费金额/水的消费量

地表水: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出的水,俗称自流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在计算平均单位水费时,应剔除没有金额费用的水量。

地下水: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中水: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其他水:除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外的,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主要包括热水、地热水)。

电的消费:指用电单位2008年实际用电的数量。电的消费量以千瓦时(度)计,可以通过电表取得。如缺少记录,也可以通过电费除以电价计算出电的消费量。

煤炭的消费:指用煤单位2008年实际使用的各种煤及煤制品的数量。不包括焦炭、下脚煤和石煤。煤炭是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以及烟煤、无烟煤、褐煤、泥煤、型煤(蜂窝煤、煤球、煤饼)等的统称。

煤炭的消费以吨计量,1吨=1000千克(公斤),用煤单位应按照实际消费称重记录填报,如缺少称重记录,可通过下式计算获得:

消费量=年初库存+购入量-年末库存

或用一年的购入煤炭量代替。

煤气、天然气的消费:指用气单位2008年实际使用的煤气和天然气的数量。

煤气是由煤、焦炭、半焦等固体燃料与燃料油等液体燃料经干馏或气化等过程所得的可燃气体,包括焦炉煤气和其他煤气;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包括气田气、油田气和煤田气。

煤气、天然气一般是通过管道供应的,消费量以立方米计,其消费量可以通过燃气表取得。

液化石油气的消费:指2008年实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的数量。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主要用途是做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做燃料。

液化石油气的消费以千克(公斤)计量。液化石油气通常是罐装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煤气罐或煤气瓶,家用煤气罐(瓶),1罐为15千克(公斤)。一些餐馆使用的大罐(瓶)液化气石油气,1罐的容量是100千克(公斤)。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将读表数立方米换算成重量单位填报。液化石油气1 立方米2.033千克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的消费:指耗能单位2008年实际使用的各种油料的数量和金额。汽油、柴油主要是车、船消耗,可用年加油量作为消费量。有些单位车辆加油使用加油卡,没有记录每次加油的数据,应根据加油卡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和当年充值额计算当年消费额:

当年消费额=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当年充值额

当年消费量=当年消费额/油价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以升计量。各油品计量单位升与千克的换算关系如下:

汽油:10.74千克

轻柴油10.87千克

重柴油10.92千克

煤油10.81千克

燃料油10.91千克

残渣燃料油10.95千克

(三)信息化情况

年末在用计算机数:包括年末在用的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的数量。

在范围上,不包括本单位生产、购买用于转卖的计算机、长期弃置不用待处理的计算机。在类型上,不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服务器、工业用计算机、单板机,以及各类信息终端机、银行用自动存取款机、计算器、掌上电脑(PDA)、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

年末拥有网站数:指企业拥有和维护的、有唯一网址、在互联网上可浏览的网站数,不包括企业内网数量。

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指报告期借助网络订单而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发送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指报告期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

三、专业普查表指标解释

(一)工业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表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并且只收取加工费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本年生产量: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本年销售量: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本年销售额:指产品的销售额,即企业在报告期内按各种价格销售同一种产品所得到的销售总金额,与销售量的口径是一致的,凡是计算了销售量的产品都应该计算其销售额。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产品销售额是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的,这是为了与现行财税制度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和规定保持一致;第二,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的销售额按加工费计算。

本企业自用量及其他:本指标包括企业自用量和其他两部分。

企业自用量又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的产品的数量。如钢铁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生铁炼钢,其计算了生铁产量又用于炼钢的生铁数量,应作为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在建工程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能作为自用量统计,而作为销售量统计。如钢铁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房屋维修的数量,应作为销售量而不是自用量统计。

其他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以及报废等方面的产品数量和盘盈盘亏的数量。企业以促销手段搭售的产品不能视为捐赠,而应作为销售对待。

产品库存量:指在某一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产品库存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产品库存量不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企业分别填报年初生产能力和年末生产能力。生产能力一般指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但也有些产品指其主要设备的能力。在填报时分为两种情况:

1)产品生产能力:指在一个企业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是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企业在具体填报时,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原有设计能力未经重大技术改造的用设计能力填报;经过技术改造后,有技术改造后设计能力的,填报技术改造后的设计能力。第二种是原有设计能力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核定能力的,按核定能力填报。第三种是既没有设计能力也没有核定能力,或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已与实际生产水平相差很大,按查定能力填报。

2)设备能力:指某种设备的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也就是说,某种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即一般所称的设备效率,或设备生产率,它不考虑与其他设备的平衡问题。

企业在具体填报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以生产能力表的产品为基准填报。以水泥生产设备为例,如果企业的设备既能生产水泥,也能生产水泥熟料,而报告期企业只生产熟料,没有生产水泥,则企业不能填报水泥的生产能力。

2)停产企业要继续填报生产能力。

3)破产企业不需填报生产能力。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消费和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及附表

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能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就每种能源的实物消耗而言,是其消费量;如果将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折标准量相加所得到的能源消费量合计数据是企业投入消费的全部能源,没有扣除能源品种加工转换的重复因素。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投入:能源加工、转换是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是指能源加工、转换过程所消费能源数量。

天然气液化投入: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所投入的天然气。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洗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计算式如下: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产出的能源数量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如标准煤。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净值。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全国能源平衡表和地区能源平衡表中使用的概念,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

能源库存量: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其他焦化产品:是指在炼焦过程中,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产生的其他副产品,如煤焦油、初苯等。炼焦的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炼焦副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名称下一起填报。

其他石油制品:是指石油加工过程中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炼油产品,如润滑油、润滑脂、石脑油、石蜡、石油沥青等。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这几个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几个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产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名称下一起填报。

液化天然气:当天然气在1个大气压状态下冷却至约-162摄氏度时,或在常温状态下压力增加到一定值时,天然气由气态转变成液态,称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燃料:指能源统计目录标明以外的作为燃料使用的物质。注意:填报时每个具体燃料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热值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

取水总量: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地表水: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出的水,俗称自流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在计算平均单位水费时,应剔除没有金额费用的水量。

地下水: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中水: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重复用水量: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科技指标解释

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动可分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本报告年度内,工业企业的科技活动只统计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及其成果应用两类活动,即通常讲的技术开发活动。

研究与试验发展(R&D: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在工业企业开展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中,较为普遍的和大量的活动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科技项目:指企业有组织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专项工作。包括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以及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项目名称:按企业确定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名称,或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名称填报。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来源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国家科技项目(包括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也包括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2”为地方科技项目(包括各类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3”为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为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为来自国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项目合作形式: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合作形式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与境外机构合作;“2”为与国内高校合作;“3”为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合作;“4”为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为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为以本企业所办科技机构为主完成;“7”为由本企业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攻关小组协作完成;“8”为其他。

项目活动类型:对所填项目类型进行判别并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活动类型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基础研究;“2”为应用研究;“3”为试验发展;“4”为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

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为主要形式。基础研究属于科学研究范畴,在企业极少发生。

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应用研究也属于科学研究范畴,在企业较少发生。

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做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

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做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类活动的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以上目标,应选择其中最主要的目标填写。技术经济目标的分类及代码是:“1”为开发全新产品(仅指企业主营产品系列);“2”为增加已有产品的功能;“3”为提高产品性能;“4”为提高劳动生产率;“5”为减少能源消耗;“6”为节省原材料;“7”为减少环境污染;“8”为其他。

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指报告年度项目组人员实际工作的时间,按月计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人员,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工作时间,但一人在报告年度内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本年度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本年度在本企业内部开展科技项目活动的经费支出,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活动人员: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

参加科技项目人员:指编入各类科技活动项目组并从事(或参与)项目研究活动的人员。

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 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中心、科研院所、中试车间、试验基地、实验室等机构内的管理人员。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含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的工人),不包括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人员。为避免重复计算,该指标应扣除已计入参加科技项目的人员数。

全时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在报告年度实际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含90%)的人员。在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专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常年有开发任务的科技机构中专职从事科技活动及其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在报告年度主要从事科技项目开发的人员可视作科技活动全时人员。

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已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

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尚未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但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上述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可按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进行推算。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资金、国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企业资金:指报告年度本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提取或接受在国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委托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

金融机构贷款:指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科技活动的贷款。

政府资金:指企业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科技专项费、科研基建费、政府专项基金等。

国外资金:指本企业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大学、国际组织、民间组织、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不包括从在国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

其他资金:指企业从上述渠道以外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如企业从独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来自民间非营利机构的资助和个人捐赠等。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给外单位的经费。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劳务费(含工资):指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科技活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补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补助工资、津贴、价格补贴、住房补贴、奖金、福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民助学金等。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其他支出。

原材料费: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包装物及其他材料等。

购买和自制设备的支出:指企业使用非基建项目资金购买和自制用于科技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的费用支出。包括各类机器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器具等购买和制造时实际支付的货币和制造成本。不属于上述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按购买时实际支付的货币额统计在内。

其他支出:包括科研项目前期论证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办公费、房租、水电费、维修费、印刷费、邮寄费、专题会议费、成果鉴定费等。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司机、保安人员、炊事人员、医疗保健人员等)的劳务费按其为科技活动提供服务的时间比例分摊计入本项支出。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的费用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的内容与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组所列的支出项一致。

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包括新产品的研究、设计、模型研制、测试、试验等费用支出。

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对研究院所和高等学校的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或高等学校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对其他企业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内其他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于新产品研制开发的项目数。

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项目数。

全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合计: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内部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的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外协加工费,但不包括因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而支付给对方的经费,也不包括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的费用和用于科研目的基建支出,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费用等。

全部科技项目内部支出合计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支出: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内部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支出总额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支出。可在全部科技项目中鉴别出上述三类项目,并加总这三类项目本年度的实际支出取得。

企业办科技机构数:企业办科技机构是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如企业开办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开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企业办科技机构经过资源整合,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可按一个机构填报。企业科技管理职能科室(如科研处、技术科等)一般不统计在内;若科研处、技术科等同时挂有科技机构牌子,视其报告年度内主要工作任务而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科技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统计。本指标不含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技机构数。

机构科技活动人员: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数合计,应等于机构中从业人员数扣除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以及全年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全部工作时间10%的人员。

机构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办科技机构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科技机构人员劳务费(含工资)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费及其他维持科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等的支出总和。

仪器设备原价:指在报告年末企业办科技机构拥有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种仪器、设备原价总和。

新产品产值:指报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出口收入: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将新产品出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拥有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技术改造指企业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各个领域(产品、设备、工艺等),用先进技术改造落后技术,用先进工艺、设备代替落后工艺、设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在技术改造经费支出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了包含在本项外,还要计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购买国外技术的费用支出,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关键设备、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国外引进项目进行消化吸收所支付的经费。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对引进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达到掌握引进技术,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目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包含在本项外,还要计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购买国内其他单位科技成果的经费支出。包括购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关键设备的费用支出。

当年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为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研制开发能力,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技措技改等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安装科研用固定资产、以及进行科研设备改造及大修理等的实际支出。科研与生产共用的基建项目,按企业计划用于科研的使用面积或使用时间进行分摊。

科研土建工程支出:指企业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中购置土地、建造科研楼、中试车间和试验场地,或对现有科研用房和固定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等的经费支出。

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原价:指企业在年末拥有的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原价。

微电子控制机器设备原价:指企业在年末拥有的、利用微电子技术(包括电子计算机、集成电路等)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观察测量、测试等生产机器设备的原价。

享受各级政府对技术开发的减免税: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享受各级政府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而减免的各项税金总额。

企业在国外设立的科技机构:填报本企业出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研机构数合计。

(二)建筑业和房地产业

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及资质外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签订的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4.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7.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装饰装修产值:包括装饰、装修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竣工产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实行投标承包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可按“竣工结算价”或“中标价”填报。

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年末从业人员中管理人员: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年末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

建筑材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数量,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造等所耗用的材料。它是编制和检查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

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配套工程投资:指为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房屋工程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完成楼盘总体规划而进行的小区内的道路建设,以及为提高商品房的品质而进行的绿地和其他必要设施所完成的投资。

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土地购置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购置费包括:(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以划拨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实际发生额计入投资。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应分期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招拍挂”价格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可以计算土地的平均购置价格。

资金来源

1.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2.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1)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2)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各类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3)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4)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购房者或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者或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外汇)。

4.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工程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乙方)的工程投资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

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不可销售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住宅竣工套数:指报告期内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出租房屋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由现房销售额和期房销售额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现房销售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款项。该指标与现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2.期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包括预售房屋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款、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贷款的本金等项。该指标与期房销售面积同口径。

商品住宅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成套住宅数量)。由现房销售套数和期房销售套数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已竣工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2.期房销售套数:指报告期内销售的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屋合同中总的成套住宅数量。

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空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空置一年以下、空置一到到三年(含一年)和空置三年以上(含三年)。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到三年(含一年)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为积压商品房。

房地产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生产情况

在管物业占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物业管理单位正在进行管理的物业所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在管房屋建筑面积:指报告期末物业管理单位正在进行管理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

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面积:指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屋的成交面积。

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数: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屋,并签订销售合同的业务笔数。

房屋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

房屋代理出租

房屋代理出租成交合同面积:指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出租房屋的总面积。

房屋代理出租成交合同数: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出租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业务笔数。

房屋代理出租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

(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

零售业态:指零售企业(单位)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分类原则是,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有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和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业态。

食杂店:位于居民区内或传统商业区内;辐射半径0.3公里,目标顾客以相对固定的居民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内;以香烟、饮料、酒、休闲食品为主;以柜台式和自选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营业时间一般在12个小时以上;不设立或者只设立初级信息管理系统。

便利店:位于商业中心区、交通要道以及车站、医院、学校、娱乐场所、办公楼、加油站等公共活动区;商圈范围小,顾客步行5分钟内到达,目标顾客主要为单身者、年轻人,顾客多为有目的的购买;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利用率高;以即时食品、日用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商品品种在3000种左右,售价一般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商品销售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营业时间一般在16小时以上,提供即时性食品的辅助设施,开设多项服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折扣店:位于居民区、交通要道等租金相对便宜的地区;辐射半径2公里左右,目标顾客主要为商圈内的居民;自有品牌占有较大的比例,商品平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以开架自选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并统一结算;用工精简,为顾客提供有限的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程度一般。

超市:位于市、区商业中心、居住区;辐射半径2公里左右,目标顾客以居民为主;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经营包装食品、生鲜食品和日用品。食品超市与综合超市商品结构有所不同;采用自选销售,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营业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大型超市:位于市、区商业中心、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及大型居住区;辐射半径2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居民、流动顾客为主;实际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大众化衣、食、日用品为主,品种齐全,注重自有品牌开发;采用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一般设不低于营业面积40%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仓储式会员店: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辐射半径5公里以上,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店、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大众化衣、食、日用品为主,自有品牌占相当部分,商品在4000种左右,实行低价、批量销售;采用自选销售,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设相当于营业面积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并对顾客实行会员制管理。

百货店: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历史形成的商业集聚地;目标顾客以追求时尚和品味的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商品结构,门类齐全,以服饰、鞋类、箱包、化妆品、家庭用品、家用电器为主;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式进行商品销售;注重服务,设餐饮、娱乐等服务项目和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专业店: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有目的选购某类商品的流动顾客为主;营业面积根据商品特点而定;以销售某类商品为主,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进行商品销售;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专卖店:一般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专业街以及百货店、购物中心内;目标顾客以中高档消费者和追求时尚的年轻人为主;以销售某一品牌系列商品为主,具有销售量少、质优、高毛利等特点;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商店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注重品牌声誉,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性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程度一般。

家居建材商店:位于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或消费者自有房产比较高的地区;目标顾客以拥有自有房产的顾客为主;营业面积一般在6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改善、建设家庭居住环境有关的装饰、装修等用品、日用杂品、技术及服务为主;采取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商品;提供一站式购足和一条龙服务,停车位一般在300个以上;信息管理系统程度较高。

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地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商圈半径为5公里以上,建筑面积为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一般拥有20个以上租赁店,包括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服务及其他店等,各个租赁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设有300个以上停车位,各个租赁店使用各自的信息系统。

厂家直销中心:一般远离市区;目标顾客多为重视品牌的有目的的购买;单个建筑面积在100-200平方米左右;品牌商品生产商直接设立,商品均为本企业的品牌;采用自选式售货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各个租赁店使用各自的信息管理系统。

无店铺零售:不通过店铺销售,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电视购物:目标顾客以电视观众为主;以电视作为向消费者进行商品宣传展示的渠道;送货到指定地点或自提。

邮购:目标顾客以地理上相隔较远的消费者为主;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宣传展示的渠道,并取得定单;送货到指定地点。

网上商店:目标顾客为有上网能力,追求快捷性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买卖活动;送货到指定地点。

自动售货亭:目标顾客以流动顾客为主;商品以香烟和碳酸饮料为主,品种在30种以内;由自动售货机器完成售卖活动。

电话购物:主要通过电话完成销售或购买活动;送货到指定地点或自提。

年末零售营业面积:指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用于零售的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仓库和加工场地。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本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从国内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价。

商品购进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出版社或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购进的商品;(2)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购进的商品;(3)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4)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不包括:(1)企业为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受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回收的成品等;(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4)销售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全价计算商品购进,包括原始进价(或农副产品收购价)和购入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购进商品发生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生的经确认的索赔收入,冲减商品购进金额。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按到岸价格(CIF)、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如果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项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金额。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商品金额,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统计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本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2)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社会各部门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包括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不包括:(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3)购货退回的商品;(4)商品损耗和损失;(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批发包括:(1 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等行业用于生产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售给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等;(2)售给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研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3)售给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理发业的理发工具、毛巾等,日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材料、零配件等,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4)售给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5)出口的商品。

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商品金额,商品出口不包括售给外贸企业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外贸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商品零售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售给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2)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给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商品零售不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2)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3)售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年末商品库存总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金额(含增值税)。这个指标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商品库存情况,以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

库存商品包括:(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在购货方的商品;(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售出的商品;(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库存商品不包括:(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已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做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商品分类:指根据商品的主要用途和性质所进行的分类。通过对商品分类统计,反映市场对各类商品的需求情况。

1.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粮油食品、饮料、酒和烟草加工品。

1) 粮油、食品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如粮油、肉禽蛋、水产品、干鲜蔬果、食糖、糖果糕点、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制品等。

2)饮料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矿泉水等; 冷冻饮品;固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3)烟酒类:包括酒和烟草加工品。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等。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统计在“其他类”)。

2.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指服装、鞋帽、针织品和纺织品的集合。

1)服装类:指以棉布、棉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裙子等),包括以毛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2)鞋帽类:鞋,指皮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等,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靴子、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等;帽,指各种面料、各种款式的男、女、童、婴儿帽子。

3)针、纺织品类:针织品,指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指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3.化妆品类:指洁肤护肤美容用品、洁发护发美发用品、药物美容美体用品等。

洁肤护肤美容用品,包括洁面乳、霜、油等洁肤用品,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爽身粉等护肤品,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眼影、眉笔、指甲油、各种化妆盒、假发等美容品;

洁发护发美发用品,包括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须膏、发油、发露、发腊、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发剂等;

药物美容美体用品,包括花露水、腋下香、香水、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水(粉)、祛斑霜、粉刺露、防晒剂、痒子粉(水)、减肥霜等;其他化妆用品。

4.金银珠宝类: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宝(玉)石饰品、钻石镶嵌、珍珠镶嵌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等。

5.日用品类:指日用金属制品、日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天然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玻璃器皿、日用百货、燃气灶具、儿童玩具、日用化工产品、照明器具、日用杂品、钟表眼镜及配件、各种工艺品、烟花炮竹、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等。

1)洗涤用品类:包括洗衣粉、肥皂、香皂、浴皂、药皂、牙膏及各种清洁洗涤剂(膏、液、粉)等日用洗涤用品。

2)儿童玩具类:包括各种材质制作的玩具。

6.五金、电料类:指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以及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如各种榔头、钳子、扳手、锉刀、泥刀、自来水管、各种水龙头、暖气片、阀门、螺丝、螺母、水表、电表、插座、插头、开关、电线、铁丝、镇流器、灯架、灯罩等。

7.体育、娱乐用品类:指体育用品、健身器材、游艺器材、棋牌、戏装道具、乐器、照相器材及用品等。

8.书报杂志类:指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书籍、工具书、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等。

9.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指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其中,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及其他媒体形态;

音像制品,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CDLDVCDDVD)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10.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指洗涤电器、制冷电器、清洁电器、小家电、家用厨房电器具、家用保健电器和各类音像器材等。

11.中西药品类:指人用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统计在“其他类”)。

1)西药类:指以化学物质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制剂、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不包括化学试剂(统计在“化工材料及制品类”)。

2)中草药及中成药类:指以天然的活性物质群为原料,根据中医药典或处方生产或配置,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12.文化办公用品类:指学习用品、办公用品和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

13.家具类: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具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具,包括家用就寝、就餐、起居、书房使用的床、柜、箱、架、沙发、桌、椅、凳、茶几、屏风,以及成套或组合家具,也包括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等家具。

14.通讯器材类:指有线、无线通讯使用的各种器材和设备,包括电话机(普通电话机、无绳电话机、移动电话、小灵通等)、对讲机、寻呼机、传真机等以及配套产品。

15.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和煤制品,如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焦炭、石油焦、半焦、煤饼(块)、煤球等。

16.木材及制品类:指木、竹采伐产品和木材、竹非生活制品等。此类商品销售一律按批发计算。

17.石油及制品类: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蜡、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18.化工材料及制品类:指化学矿采选品、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此类商品销售一律按批发计算。

—— 化肥类:指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不包括家庭使用的花肥(统计在“日用品类”)。此类商品销售一律按批发计算。

19.金属材料类:指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此类商品销售一律按批发计算。

20.建筑及装潢材料类:指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各种办公或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等。

21.机电产品及设备类:指普通机械、交通运输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等。

22.汽车类: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及其零配件,包括汽车、汽车底盘和汽车配件等。

其中,汽车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等。

23.种子饲料类:指各种农业或公共园艺使用的种子、种苗和饲养牲畜的草料、杂粮、杂豆等,不包括家庭使用的花种、种苗等,以及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的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统计在“其他类”)。此类商品销售一律按批发计算。

24.棉麻类:指棉麻产品、蚕茧等。

其中,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

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蚕茧和其他蚕茧等。

25.其他类:指以上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大型医疗器材,文物、古董、邮票、硬币、现代绘画作品,土特产品和畜产品、禽畜或宠物用的药品、宠物食品、花鸟鱼虫,消防器材及设施,废旧物资等。

其中,畜产品包括各种牛皮、羊皮、猪皮及其他动物皮革,以及种畜、幼畜、幼禽绒毛、羽毛、鬃毛、肠衣等。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情况

客房数: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床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的床位和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总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客房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

餐费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所取得的收入。

商品销售额:指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出售商品的总金额(含增值税)。

其他收入:指营业额中除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娱乐、健身和商务服务等。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

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指年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

市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指市场或市场开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临时代码。

市场类别:指根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类别进行分类,包括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两大类,由基层普查机构根据商品分类成交额填报对应的四位市场类别代码。

综合市场:指经营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农产品等多种商品的综合性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市场内经营的两类或两类以上工业消费品或农业消费品,如果不属于同一专业市场大类,应将市场划为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或农产品综合市场。如,市场中既有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摊位,又有日用品类摊位,且成交比重难以分出主次的,应将市场类别确定为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市场中既有粮油类、肉禽蛋类、水产品类,又有蔬菜类、干鲜果品类,且成交比重难以分出主次的,将市场类别确定为农产品综合市场。

综合贸易市场010):分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生产资料综合市场011):指经营两类或两类以上生产资料的交易市场,包括工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交易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者,市场内摊位成交额主要集中在生产资料商品。

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012):指经营两类及两类以上工业消费品的交易市场,交易对象主要是商品使用者和消费者,市场内摊位主要经营食品、服装、日用品等商品。

农产品综合市场013):指经营两类及两类以上农产品的交易市场,交易对象主要是商品使用者和消费者。

其他综合市场019):以上未列明综合性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如果市场中农产品和工业品混杂经营,成交额难以分清主次的,市场类别应为其他综合市场。

专业市场:指主要进行某一领域商品的交易活动的现货市场。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类别,分为12类专业市场。专业市场类别应根据摊位交易情况确定,即经营某类商品的摊位成交额超过总成交额的60%,市场则确定为相应的专业市场,如以粮油类商品成交为主的市场确定为粮油市场;经营灯具、日用塑料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日用小百货、餐具、厨具、工艺品、儿童玩具、洗涤用品、钟表眼镜、烟花爆竹、缝纫机、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等为主的市场,摊位成交额为日用品类成交额,市场类别为小商品市场;经营天然植物、人造花卉类为主的市场,摊位成交额为其他类成交额,市场类别为花卉市场;经营五金电料类、家具类、木材及制品类和建筑及装潢材料类等商品的市场,摊位成交额中这四类商品成交额超过总成交额的60%,市场类别为这四类成交额中最大的商品所对应的专业市场类别。

1)生产资料市场(020):主要经营某类生产资料的交易市场。

农业生产用具市场021):经营半机械化农机具及其配件、中小农具、园艺工具等为主。

农用生产资料市场022):经营农用生产资料为主,如农药、化肥、农膜、农用温室玻璃、园艺工具等。

煤炭市场023):经营煤炭及制品为主。

木材市场024):经营木、竹采伐产品和木材、竹非生活制品为主。

建材市场025):经营建筑材料、保温材料、玻璃制品等建筑施工用材为主,主要面向建筑设施的施工企业。

化工材料及制品市场026):经营生产经营用化工材料及制品为主。

金属材料市场027):经营各种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为主。

机械设备市场028):经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和仪器为主,面向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资料市场029):以上未列明的生产资料专业市场。

2)农产品市场(030):指主要经营某一类农产品的交易市场。

粮油市场031):经营谷物、大豆、玉米、食用油为主。

肉禽蛋市场032):经营肉禽蛋为主。

水产品市场033):经营水产品为主。

蔬菜市场034):经营蔬菜为主。

干鲜果品市场035):经营干鲜果品为主。

棉麻土畜、烟叶市场036):经营棉麻、土特产品、种畜、种禽、耕畜、烟叶为主。

其他农产品市场039):     以上未提及的或经营两种以上农产品的农产品专业市场。

3)食品、饮料及烟酒市场(040):指主要经营食品、饮料及烟酒等商品的交易市场。

食品饮料市场041):经营食品、饮料为主。

茶叶市场042):经营茶叶为主。

酒市场043):经营烟酒为主。

其他食品、饮料及烟酒市场049):以上未提及的或主要经营两类以上食品、饮料及烟酒商品的专业市场。

4)纺织、服装、鞋帽市场(050):指主要经营布料及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商品的交易市场。

—布料及纺织品市场(051):经营布料及纺织品为主。

服装市场052):经营服装为主。

鞋帽市场053):经营鞋帽为主。

其他纺织服装鞋帽市场059):以上未提及的或主要经营两类以上纺织、服装、鞋帽商品的专业市场。

5)日用品及文化用品市场(060):指主要经营各类日用品及文化用品等商品的交易市场。

小商品市场061):经营日用小百货为主。

箱包市场062):经营箱包为主。

玩具市场063):经营玩具为主。

文具市场064):经营文具为主。

图书、报刊杂志市场065):经营图书、报刊杂志为主。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市场066):经营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为主。 

体育用品市场067):经营体育用品为主。

其他日用品及文化用品市场069):以上未提及的或经营两类以上日用品及文化用品的专业市场。

6黄金、珠宝、玉器等首饰市场070):指主要经营黄金、珠宝、玉器等首饰的交易市场。

7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市场080):指主要经营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等商品的交易市场。

家电市场081):经营家电为主。

通讯器材市场082):经营通讯器材为主。

照相、摄像器材市场083):经营照相、摄像器材为主。

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市场084):以经营计算机及其配件、计算机辅助设备为主。

其他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市场(089):以上未提及的或主要经营两类以上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商品的专业市场。

8医药、医疗用品及器材市场090):指主要经营药材、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交易市场。

中药材市场091):经营中药材为主。

其他医药、医疗用品及器材市场099):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医药、医疗用品及器材专业市场。

9)家具、五金及装饰材料市场(100):指主要经营家具、五金电料、各种家居装修装饰材料等商品的交易市场。

家具市场101):经营家具为主。

装饰材料市场102):经营装饰材料为主。

灯具市场103):经营灯具为主。

厨具、盥洗设备市场(104):经营厨具、盥洗设备为主。

五金材料市场105):经营五金材料为主。

其他装修市场109):以上未提及的或主要经营两类以上家具、五金或装饰材料商品的专业市场。

10)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市场(110):指专门从事新、旧机动车辆及其零配件交易的市场。

汽车市场111):经营汽车为主,包括新车市场和旧车市场。

摩托车市场112):经营摩托车为主。

机动车零配件市场(113):经营机动车零配件为主。

11)花、鸟、鱼、虫市场(120):指主要经营花、鸟、鱼、虫等商品的交易市场。

花卉市场121):经营鲜花、苗木及其制品为主。

鸟市场(122):经营鸟类商品为主。

观赏鱼市场123):经营观赏鱼类商品为主。

其他花鸟鱼虫市场129):以上未提及的或主要经营两类以上花鸟鱼虫商品的专业市场。

12)旧货市场(130):指经营各类旧货商品的交易市场。

古玩、古董、字画市场131):经营古玩、古董、字画商品为主。

邮票、硬币市场132):经营邮票、硬币商品为主。

其他旧货市场139):以上未提及的或主要经营两类以上旧货商品的专业市场。

13其他专业市场990):以上未提及商品的专业市场。

年末营业面积:指市场经营场地、仓库等营业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为市场经营提供服务的办公室和附设的旅馆、招待所、餐馆、停车场等的面积,按年末实际面积统计。

总摊位数(市场摊位容量):指市场内设立的摊位总数。

年末个体户承租摊位数:指年末出租给个体经营户的摊位数。

营业状态:按照市场营业时间的连续性分为常年营业、季节性营业和其它等三种状态。常年营业指不受季节、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全年均营业的市场;季节性营业市场指受季节因素影响,全年间断营业的市场,如旅游旺季营业的交易市场等;其它市场指上述以外的其它营业状态的交易市场。

经营方式:指市场直接从事商品流通的买卖形式,包括批发和零售两种方式。批发市场指专门从事批发业务活动或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交易市场。零售市场指专门从事零售业务的活动,并直接向城乡居民销售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市场,或以零售业务为主,同时兼批发业务的交易市场。

经营环境:指各市场经营场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分露天式、封闭式和其它。露天式市场指市场摊位完全在室外,或70%以上的摊位在室外,包括柜台式市场及无设施市场;封闭式市场指市场摊位完全在室内(包括平房和楼房);其它市场指上述以外的其它经营环境的交易市场。

年末出租摊位数:指该市场年末实际出租的摊位数。

成交额:指该市场所有摊位的全年商品交易额之合计。

商品分类:参见《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由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总部)填报。

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铺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特许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连锁经营形式;自愿连锁是指若干个店铺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同一个品牌形象面对消费者,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

连锁总店(总部)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或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括号内还应注明连锁商标或商号名称。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指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如“国美”、“麦当劳”、“汉庭酒店”等,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

经营业态: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填报“零售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有关指标解释填报;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填报“餐饮活动”。如果一个连锁总公司有两个及以上零售业态,或餐饮活动中既有正餐又有快餐,或住宿业中既有住宿业又有餐饮活动的,按零售业态或餐饮活动的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填报。

门店总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下同)数量。其中,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

加盟店: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连锁门店商品购进额:指连锁门店从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配送与自主采购商品金额之和 (含增值税)。

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额:是指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购进后,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

配送中心:是指从事配送业务且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配送中心应基本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为特定客户或末端客户提供服务;(2)配送功能健全;(3)辐射范围小;(4)提供高频率、小批量、多批次配送服务。

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指连锁总店(总部)通过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

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商品购进额:指连锁总店(总部)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

年末零售营业面积:指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用于零售的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仓库和加工场地。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连锁门店商品销售额: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对本门店以外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

年末餐饮营业面积: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营业面积,指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客房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床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连锁门店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总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因提供就餐服务(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和出售商品(含增值税)所取得的收入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