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有的企业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且情节严重,被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国家统计局将这些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为防范统计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统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2022年4月,国家统计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扎实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重庆市统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于2023年2月制定印发了《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三、适用对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重庆市统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了统计信用分级评价
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实施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
(二)加强对统计信用认定结果的运用
统计机构根据企业统计信用评价认定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告信用评价认定为A级的企业名单,适当减少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频次。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统计机构对其进行约谈,依法进行从严管理,适当提高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统计机构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将其作为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对象,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明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渠道
重庆市统计局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重庆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公示专栏。
重庆市统计局应当及时收集本机构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并统一按规定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同时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
(四)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统计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企业统计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执行标准
(一)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认定为统计诚信企业: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数据查询;
5.连续两年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6.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1.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一次;
4.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3.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两次及以上;
4.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未及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四)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六、有关时限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统计机构认定企业统计信用时限要求
统计机构对符合评价等级为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和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应当在该企业评价等级认定做出后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通知书。
统计机构对符合评价等级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
(二)企业陈述申辩时限要求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自收到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三)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时限要求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庆市统计局。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在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和信用中国(重庆)网站移除相关公示信息。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
(四)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时限要求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统计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五)救济和监督时限要求
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等级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重庆市统计局发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等级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填报企业统计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统计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六)注意事项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七、举例子
案例1: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对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该单位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经查,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根据《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将该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信用异常企业认定通知书。
案例2: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专业处室移交统计违法线索,对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了该单位20XX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质量。经查, 该单位20XX年1-12月 “工业总产值”上报数229338千元,核实数156330千元,差错额73008千元,差错率46.7%。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根据《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将该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一般失信企业认定通知书。
案例3: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专业处室移交统计违法线索,对重庆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了该单位20XX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质量。经查, 该单位20XX年1-12月 “工业总产值”上报数170032千元,核实数25806千元,差错额144226千元,差错率558.89%。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根据《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将该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该企业收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重庆市统计局提出陈述申辩,重庆市统计局在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在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庆市统计局在本机构门户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了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信息,按要求报送国家统计局,并统一按规定推送至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同时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