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问答
问:对企业统计信用认定有哪几项?
答: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问: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答:(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问: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答:(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问: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问:哪些企业会被纳入联合惩戒?
答: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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