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新规
4月4日,市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市、区(县)、乡镇三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按岗位职责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及违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出台《实施办法》,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重要举措。
近年来,市统计局通过健全数据生产管控机制、建立统计诚信承诺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等措施,全力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对营造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统计生态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