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向社会征求《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重庆市统计局起草了《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1年9月14日18:00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重庆市统计局。
一、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1502室重庆市统计局,邮编:401147。
二、电子邮箱:cqtjsgc@qq.com
重庆市统计局
2021年8月25日
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2021〕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统计职能健全、人员稳定;统计流程严密、工作有序;统计业务规范、合理合法;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统计手段先进、科学便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具有统计职责的各类功能区、园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职责
第四条 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村(居)委会应当做好本地区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所在地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和提供本乡镇(街道)的统计资料。指导村(居)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
(三)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期间,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指导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做好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台账,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
(五)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管理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 数据采集、报表审核及报送
第七条 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名录库的动态维护更新和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
第八条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收集调查对象完成填报的统计报表,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单位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对于迟报的调查对象进行催报,不得代替调查对象填报或更改统计数据。
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进行现场调查的任务,须选派经专门培训的调查人员,按照调查方案所确定的调查时间、方法、对象,深入现场采集数据。
第九条 严格按照“即报、即审、即验”的原则,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差错。
在收到上级统计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统计报表后,及时将未通过的报表退回调查对象,督促调查对象核实数据并做好记录,对经核实修正的报表进行复审,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送报表。
第四章 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
第十条 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本地重要统计数据,须经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核确认。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一条 关注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以及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泄密。
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将开展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市情普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资料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做好统计人员的保密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负责村(居)和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强化信息网络建设,保障与市、区(县)统计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保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以下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
(五)统计工作保密制度。
(六)统计工作台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渝统发〔2011〕17号)和《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渝统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1年,我局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我市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化,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需作相应修订。
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具有统计职责的各类功能区、园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主要作用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职责,规范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和统计资料管理方式,督促落实基层统计工作保障措施,进一步提升基层统计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切实夯实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职责,主要明确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章:数据采集、报表审核及报送,主要从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报送等方面对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工作进行规范。
第四章: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主要包括统计资料的提供、应用、管理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要求。
第五章: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为要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从工作经费、办公条件、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落实统计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和同时废止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