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数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是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市镇总人口和乡村总人口一般是按常住人口划分的。
市镇总人口指市、镇辖区的全部人口。
乡村总人口指县(不含镇)的全部人口。
市是指经国家批准成立“市”建制的城市。
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1963年以前为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1964年起改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或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不满3000人,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的。1984年后又调整为,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或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都可建镇。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平均每千人所出生的人数的比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出生人数是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
年平均人数是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
(1)全部职工
(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私营业主
(4)个体户主
(5)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7)农村从业人员
(8)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经济活动人口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失业率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合同制职工指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
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指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其他经济单位职工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计作超额工资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指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
保险福利费用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和福利费用。
(1)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具体包括:
①医疗卫生费指实行公费医疗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卫生部门开支的事业及机关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的医药费。
②丧葬抚恤救济费指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③生活困难补助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④文体宣传费指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实际支付的文体宣传费。不包括学习费。
⑤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指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⑥集体福利设施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⑦计划生育补贴指发给职工独生子女的补贴费和保健费。
⑧其他指上述费用以外,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保险福利费。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具体包括:
①离休金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相当于1一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和国务院[1989]82、83号文件规定提高离休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费用及粮抽价格补贴等。
②退休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国务院[1989]82、83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费用及粮油价格补贴等。
③退职生活费指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定期发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国务院[1989]82、83号文件规定提高退职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费用及粮油价格补贴等。
④医疗卫生费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⑤护理费指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员的护理费以及因病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的护理费。
⑥生活补贴指按照1985年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⑦交通费补贴指按月发给离休人员的交通费补贴。
⑧丧葬抚恤救济费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⑨其他包括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安家补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书报费、洗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房租价格补贴、水电补贴、少数民族补贴以及老干部活动经费开支的旅游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