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2025年2月28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统发〔2025〕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裁量基准》,作下列解读。
一、修订背景
重庆市统计局于2023年修订印发了《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高了罚款额度,《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2024年9月24-25日,国家统计局召开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会议要求统筹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法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此,及时修订《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等。
三、起草过程及主要原则
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结合我市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联合修订《裁量基准》。在分别征求法律顾问、有关处室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共同起草了《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三个主要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统计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实事求是原则。立足于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又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三是相对稳定性原则。在保持《裁量基准》可操作性前提下,坚持适度的概括性、前瞻性和原则性,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21日至2月11日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分别征求了社会公众,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各处室(单位),各区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重庆市司法局、法律顾问以及企业代表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共收到9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2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3条。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送审稿)》,并于2月17日、19日完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完备性审核。经中共重庆市统计局党组、中共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审议通过,2月28日,《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印发实施。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正文共十一条,在保持原有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围绕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罚款数额规则等方面新增2条,修改7条。一是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新增第七条关于罚款数额的确定规则。二是结合统计调查工作实际,主要依据违法数额比例和企业规模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新增第九条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依据。三是根据统计违法行为类别调整情况,修改第一条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规定,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补充修改有关规定。五是完善有关用语释义,修改第八条文字表述。六是结合涉外调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际,明确了涉外调查活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在第十条中补充有关规定。七是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第十一条。
《裁量基准》附件为《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表》),分别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八类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及具体标准予以明确,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一步优化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方法。一是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的可操作性。二是新增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三是遵照国家统计局对统计行政处罚情形规定,完善对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修改对主观过错导致数据差错的裁量基准。四是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结合统计违法情节,将罚款数额为一定幅度和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情形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档裁量阶次;根据征求意见进一步细化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明确了不予处罚、给予警告的具体情形。五是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罚款额度最新规定,调整统计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具体标准。
五、重要条款解读
《裁量基准》正文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情形以及罚款数额设定规则和指标解释等内容,和附件《裁量基准表》形成完整、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依据和细化标准同步实施。相关条款和附件需要重点说明:
条款内容: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统计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视情形责令改正。
解读说明:第四条在原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款,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第一款第三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条款内容: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统计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统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
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四)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统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解读说明:第六条在原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二、三、四项,相关情形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号)中有明确规定。
条款内容:第七条 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 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二)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三)对单个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两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且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罚款数额按照裁量阶次较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解读说明:第七条是《裁量基准表》划分裁量阶次的主要依据,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裁量基准表》设置说明:将“违法类别”设置为字母+序号的方式便于在撰写法律文书时引用相关规定。“违法情节”设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不同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的具体情形,确定不同情节所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裁量阶次”的设定主要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和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将违法情节轻微的裁量阶次设置为不予处罚、一般两个裁量阶次,将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情节划分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
六、案例
案例1: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对重庆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该单位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经查,该单位建立了原始记录,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和《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类别H3从轻裁量阶次,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XX年,重庆市统计局根据专业处室移交统计违法线索,对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该单位20XX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数据质量。经查,该单位20XX年1-12月“工业总产值”上报数229338千元,核实数156330千元,差错额73008千元,差错率46.7%。重庆市统计局认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从轻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和《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类别B10从轻裁量阶次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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