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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206R/2021-00147 [ 发文字号 ] 渝统发〔2019〕27号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

渝统发〔2019〕2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已经重庆市统计局2019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统计局

                                               2019年6月4日

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重庆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中共重庆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重庆市统计执法检查总队统一组织、市统计局机关有关职能处室配合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重庆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以全市所有统计对象为检查对象,先后按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区县和统计对象开展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内容

第五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随机抽查内容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二)区县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统计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建立统计“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重庆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以统计执法持证人员信息库为基础,建立统计业务与抽查专业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抽样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中心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随机抽查内容;

(二)在中共重庆市统计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全市所有区县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待查区县;

(三)对抽中区县辖区内统计对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并开展执法检查。

第九条 科学确定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比例。区县抽查比例不超过20%。单个区县统计对象抽查比例不超过3%。

第十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重庆市统计执法检查总队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局领导审定。

(二)从重庆市统计“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在市统计局机关纪委的监督下,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一条 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次年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有关要求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经局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四条 按照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抽查结果经领导批准后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严格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区县、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全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重庆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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