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重庆市统计局于2020年制定印发了《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指导政府统计机构在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统计改革建设步伐的加快,已不适应当前统计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尽快修订完善。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于近期共同制定印发了本裁量基准。
在制定过程中,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严格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经历了意见征求、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完备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环节,确保本裁量基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等。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总则和附件两部分。
总则有十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适用主体;二是明确了统计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三是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四是对《裁量基准》提及的“应报数额”、“违法数额”、“违法数额比例”等术语进行了解释;五是明确了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认定方式;六是明确了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期间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标准;七是明确了《裁量基准》的生效时间。
附件为《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分别对10个类别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及具体标准予以了明确。10个类别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为: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四、特色亮点
一是《裁量基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及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根据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违法情节,共梳理了70余项适用条件,并围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明确了相应的具体处罚标准。比如,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且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违法行为,对违法数额不足500万元和违法数额大于5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违法情节认定为较轻,分别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违法情节认定为一般,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小于3亿元的,违法情节认定为较重,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小于5亿元和违法数额大于5亿元的,违法情节认定为严重,分别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裁量基准》首次由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联合制定发布。根据国家统计局提出的“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要坚持‘一省一策’”的要求,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权范围首次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是《裁量基准》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情形,共列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分别为: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主动中止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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