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统发〔2023〕61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市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各处室(单位):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中共重庆市统计局党组、中共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结合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在渝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统计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统计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主动中止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统计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统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多次实施同一统计违法行为且已受过统计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四)妨碍统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裁量基准中的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违法数额比例是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重。
第八条 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综合统筹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参考价值量指标综合认定。
第九条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期间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认定,其处罚标准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统发〔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类别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 阶次 |
具体标准 |
|
1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信息,及时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实施统计违法行为,在半个月内及时主动改正,未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的。 |
不予 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实施统计违法行为,逾期半个月未改正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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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统计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未改正的。 |
从轻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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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实施统计违法行为,逾期2个月未改正的。 |
一般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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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实施统计违法行为,逾期3个月未改正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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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改正,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 |
不予 处罚 |
不予处罚。 |
|
较轻 |
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及时改正,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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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原始记录,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台账。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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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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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再次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 |
从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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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一个统计年度内首次迟报统计资料,未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的。 |
不予 处罚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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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一个统计年度内首次迟报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小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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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统计年度内首次迟报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大的。 |
从轻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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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一个统计年度内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一般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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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个统计年度内3次及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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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一个统计年度内首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小的。 |
从轻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一个统计年度内首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大的。 |
一般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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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个统计年度内首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一个统计年度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2次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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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个统计年度内3次及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连续两个统计年度2次及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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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下 |
违法数额不足500万元的。 |
不予 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违法数额大于5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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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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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小于3亿元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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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小于5亿元的。 |
从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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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数额大于5亿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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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 |
违法数额不足500万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数额大于5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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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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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小于3亿元的。 |
从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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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小于5亿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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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5亿元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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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 |
违法数额不足500万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数额大于5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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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 |
从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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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且存在主观故意的;或者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小于3亿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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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小于5亿元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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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5亿元的。 |
从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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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 |
违法数额不足500万元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数额大于5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 |
从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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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数额大于3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且存在主观故意的;或者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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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小于3亿元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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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3亿元的。 |
从重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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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下 |
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的。 |
不予 处罚 |
不予处罚。 |
较轻 |
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
从轻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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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 |
从轻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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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 |
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的。 |
从轻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
从轻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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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 |
一般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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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 |
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的。 |
从轻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
一般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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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 |
从重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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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 |
违法数额不足20万元的。 |
一般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数额大于2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
从重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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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大于50万元的。 |
从重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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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以下,及时依法改正的。 |
不予 处罚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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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以下,未及时依法改正,对统计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小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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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以下,未及时依法改正,对统计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大的。 |
从轻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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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以上10%以下的。 |
一般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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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10%以上20%以下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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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20%以上30%以下的。 |
从轻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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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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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30%以上50%以下的。 |
一般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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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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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而未填的指标数量占该种报表指标总量的50%以上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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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规定时间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从轻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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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一般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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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规定时间内虽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但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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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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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小的。 |
从轻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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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统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一般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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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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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威胁、暴力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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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统计工作影响较小的。 |
从轻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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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一般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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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全部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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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全部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统计工作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
从重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