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统发〔202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统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市统计局2021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统计局
2021年4月2日
重庆市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统计“放管服”改革,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设置规范统一的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在全市全面推行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规范企业统计数据生产过程,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效率,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重庆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遵循整体性、可溯源和可操作三项原则。整体性是指电子统计台账以企业为主体,按《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统一建立企业所涉及的各专业统计台账。可溯源是指电子统计台账涵盖统计原始记录的主要内容,实现统计报表数据可追溯至原始记录。可操作是指电子统计台账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方便企业统计人员学习和操作。
第五条 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原始记录两个部分。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本企业涉及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原始记录是本企业涉及的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及工资、财务状况、研究开发费用、能源等主要统计指标的信息。原始记录需涵盖记录日期、指标内容、计量单位、数量、计算过程、数据来源等。对于从财务系统获取统计原始记录的统计指标,需包括会计凭证号、摘要、日期、金额等主要信息。
第六条 重庆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和发布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表式,并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修订情况和统计工作需要,及时对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表式进行修订和发布。该表式为企业统计台账最基本要求,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补相关内容。
第七条 重庆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开发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软件系统,并免费发放企业使用。台账系统将根据台账表式修订的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迭代升级。
第八条 能够通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原始记录的企业,直接从系统中抓取或生成统计所需的生产经营原始记录。不能直接抓取或生成原始记录的企业,应当基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原始凭证,加工整理形成统计所需的生产经营原始记录。
第九条 对于已经实现电子统计台账软件系统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企业,按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生成电子统计台账。未实现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关联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按照固定周期将原始记录及时记入电子统计台账。
第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做好经费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并熟练掌握电子统计台账记账方法,确保电子统计台账数据来源真实,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可聘请第三方公司帮助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并解决台账工作的具体问题。各级统计机构应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协议,其中应当明确保密条款。第三方公司在帮助企业建立台账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留存、使用、对外提供企业信息和生产经营数据,若有违反,则按协议内容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企业应为电子统计台账建设提供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将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作为数据质量检查、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指导,对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立和实施情况及资料留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确保企业科学规范、及时准确记录台账,并基于台账报送统计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做好电子统计台账建设。
第十四条 未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的,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